补贴标准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2022年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2022年促进消费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韶关市2022年促进消费若干措施

  一、发放消费券

  (一)从2022年5月开始,通过云闪付APP在全市发放4200万元消费券,激发消费潜力,提升消费意愿。其中:购物消费券1800万元,单张金额20元、40元、100元、200元、400元,共32万张;油品消费券300万元,单张金额30元,共10万张;餐饮消费券1000万元,单张金额20元、40元、100元、200元,共23万张;文旅体消费券1000万元,单张金额20元、50元、100元、200元,共15万张;汽车消费券100万元,单张金额1000元,共1000张。主办方可根据消费券承兑情况适时对未使用的消费券统一调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市内金融机构以发放消费券方式开展消费惠民行动。市内各金融机构围绕购车、装修、家电、个人住房等开展主题促销活动,配套满额立减、送券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市人民银行、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内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支持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油非互动”主题营销,配套洗车免费、养车优惠、购车优惠、免费赠险、加油赠礼、购物优惠等措施,线上线下同步,联动便利店、油品、汽车等开展汽车生态圈主题促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汽车消费

  (四)落实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政策。在补贴期限内,持有广东省号牌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本人名下老旧汽车,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车,并在省内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可申请补贴。报废旧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使用环节补贴资金10000元/辆、购买燃油车的补贴5000元/辆;对转出旧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使用环节补贴资金8000元/辆、购买燃油车的补贴3000元/辆。具体按照省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市发改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2022年5月1日至6月30日,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购买指定车型的新能源汽车,给予8000元/辆补贴。具体按照省的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市发改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获得汽车消费券的用户在参与活动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且由韶关汽车销售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韶关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发放1000元无门槛消费券,在消费券活动期间消费者可在参与消费券活动的商家中使用。〔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家电消费

  (七)支持家电销售企业深入社区拓展家电清洗、保养服务,积极宣传绿色家电、安全家电理念。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对淘汰旧家电家具并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获得购物消费券的用户在参与活动企业购买家电的,消费金额满2000元立减400元。〔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文旅企业主动促消费

  (八)“五一”期间,全市推出78项线上、线下文旅体活动。丹霞山、珠玑古巷、荷花园酒店等51家景区、酒店、民宿企业推出门票打折、住宿优惠等促销措施。〔市文广旅体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各项惠企政策,对旅行社主动拓展游客市场取得实效,年接待外地游客来韶旅游且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资金奖励,最高可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市文广旅体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十)对2022年3月至9月期间上规模并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的批发零售企业,根据企业2022年度前三季度销售额给予分类分档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农产品消费升级,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金额(不包括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招待、租金等不支持内容开支)的40%,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对影响力较大的商贸促销活动的整体策划和营销推广,打造促消费品牌。对经备案后举办各主题促销活动的单位(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家电零售等),综合评估活动成效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限额以上超市、餐饮企业以发放消费券、打折、补贴等形式开展各类线上线下联动促销活动,对贡献度大、效果好且2022年度上半年、前三季度零售额(餐饮收入)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限额以上汽车、药品、家电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下以“化整为零”方式开展户外展销,对贡献度大、效果好且2022年度上半年、前三季度零售额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有奖发票”活动

  (十五)省设立3000万元“有奖发票”资金,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年底,围绕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具体按照省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市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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